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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8日 星期二

[新聞] 營建署新規/舊餐廳逾90坪才需無礙 輪椅族抗議


行無礙總幹事許朝富(右)等人抗議後,
在麵店用餐,他說小麵店都能出入無障
礙,為何速食連鎖店做不到?
(記者謝文華攝)
〔記者謝文華、楊雅民/台北報導〕十月一日營建署公告、明年一月上路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無障礙建物」修正案,明訂新建物須全面無障礙,但既有建物餐廳僅樓地板面積達三百平方公尺(九十坪)以上才受規範;引發身障團體及立委批評,營建署主秘陳肇琦昨日承諾,一個月內提出九十坪以下無障礙餐廳推動計畫。

營建署允一個月提改善

肢障、肌萎、腦麻人士昨駕駛廿三部輪椅包圍營建署,痛批「呷飯皇帝大,政府真倒彈」、「江宜樺鼻子長過江」、「大餐廳吃不起、小餐廳出不去」,歧視障礙者!要求不分大小、新舊餐廳都應無障礙,明確訂出改善期程,並邀障礙者共商。


小四肌萎女孩陳玟聿的媽媽周淑菁指出,去年初輪椅族聚集麥當勞凸顯無法用餐困境,內政部長江宜樺在媒體前承諾一年內完成修法作業,並讓餐廳一樓比照便利商店,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女兒不解:「堂堂一個部長、現還高升為行政院副院長,怎可公然說謊、欺騙她?」

千障權益行動聯盟等團體昨天包圍營建
署,抗議前內政部長江宜樺承諾的無障
礙餐廳相關修法跳票。(記者簡榮豐攝)
千障權益行動聯盟副召劉于濟說,四大超商都能依規定改無障礙,連鎖餐廳竟做不到?早上與女友到慶城街麥當勞,仍因一個階梯上不了,女友只能坐在門外地上陪他用餐,連約會權利也遭剝奪!反觀營建署對街的彈牙麵店就能做到出入無障礙,顯見只是主事者是否「心無礙」而已!

行無礙總幹事許朝富也說,美國強制餐廳都須無障礙,連火車站內小型麥當勞都無障礙,台灣麥當勞等跨國連鎖餐廳連出入口無障礙都做不到?

台灣麥當勞表示,新建的餐廳會陸續設置無障礙坡道、自動
門、一樓無障礙桌椅、無障礙廁所等。至於舊的門市,有些受限於建築空間,入口會有高低差,只要建築法規許可,都會全力改善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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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來看看內政部最近所修訂的修正案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台內營字第1010808741號 

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附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

部  長 李鴻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十 章               無障礙建築物 

第一百六十七條          

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獨棟或連棟建築物,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住宅單位且第二層以上僅供住宅使用者。

二、 供住宅使用之公寓大廈專有及約定專用部分。

三、 除公共建築物外,建築基地面積未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或每層樓地板面積均未達一百平方公尺。

前項各款之建築物地面層,仍應設置無障礙通路。 

前二項建築物因建築基地地形、垂直增建、構造或使用用途特殊,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得不適用本章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          

居室出入口及具無障礙設施之廁所盥洗室、浴室、昇降設備、停車空間及樓梯應設有無障礙通路通達。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          

建築物設置之直通樓梯,至少應有一座為無障礙樓梯。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三          

建築物依本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三十七條應裝設衛生設備者,除H2類住宅或集合住宅外,每幢建築物其地面以上樓層在三層以下者,至少應設置一處無障礙廁所盥洗室。超過三層以上或地面層以下部分,每增加三層且有一層以上之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應於每增加三層之範圍內分別設置一處無障礙廁所盥洗室。 

本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三十七條建築物種類第七類及第八類,其設置之大便器數量在十個以下者,應設置一處無障礙廁所盥洗室,超過十個者,超過部分每增加十個,應增加一處。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四          

建築物設有浴室者,每幢建築物至少應設置一處無障礙浴室。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五          

建築物設有固定座椅席位者,其輪椅觀眾席位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

固定座椅席位數量(個)
輪椅觀眾席位數量(個)
五十以下
五十一至一百五十
一百五十一至二百五十
二百五十一至三百五十
三百五十一至四百五十
四百五十一至五百五十
五百五十一至七百
七百零一至八百五十
八百五十一至一千
一千零一至一千二百五十
一千二百五十一至一千五百
十一
一千五百零一至一千七百五十
十二
一千七百五十一至二千
十三
超過二千個固定座椅席位者,超過部分每增加五百個固定座椅席位,應增加一個輪椅觀眾席位。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六          

建築物依法設有停車空間者,至少應設置一處無障礙停車位。超過五十個停車位者,超過部分每增加五十個停車位及其餘數,應再增加一處無障礙停車位。但H2類住宅或集合住宅停車空間超過五十個停車位者,超過部分每增加一百個停車位及其餘數,應增加一處無障礙停車位。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七          

建築物使用類組為B-4組者,其客房數十六間以上一百間以下者,至少應設置一間無障礙客房,超過一百間者,超過部分每增加一百間及其餘數,應增加一間無障礙客房。 


第一百七十條          

既有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如下表:




資料來源:行政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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